近年來,憑借著扎實的制造基礎、雄厚的科研優(yōu)勢、強勁的創(chuàng)新推力,我國無人機產業(yè)持續(xù)發(fā)展,關鍵技術不斷取得突破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消費級無人機出口國。為加強對國外技術準入法規(guī)、標準的研究,更好的服務優(yōu)勢產業(yè)出口,海關總署在深圳建立了無人機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評議基地。歐洲作為我國無人機的主要出口地區(qū)之一,本期,基地將對我國無人機產品進入歐盟需滿足的相關技術準入要求進行解讀。

歐洲航空安全局于2002年成立,是歐盟機構,負責在民用航空安全領域執(zhí)行監(jiān)管任務。2015年EASA頒布《無人機監(jiān)管框架》技術意見,皆在歐洲范圍內形成一致的無人機監(jiān)管政策,正式拉開了歐洲范圍內無人機統(tǒng)一監(jiān)管的序幕。2019年EASA發(fā)布(EU)2019/945法規(guī)及其附件,將無人機分為開放類、特許類和審定類三個類別,其中對開放類無人機做產品設計的規(guī)定。
1.無人機ClassC0 0
(1)無人機有效載荷在內的最大起飛質量小于250克。
(2)無人機平飛最大速度為19米/秒。
(3)起飛點以上的最大可達高度限制在120米。
(4)在所有預期的操作條件下,包括在一個系統(tǒng)或在適當情況下多個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時,必要時遙控駕駛員按照制造商的操作說明,可以安全地控制穩(wěn)定性、機動性和數(shù)據(jù)鏈性能。
(5)設計和構造應將運行過程中對人員的傷害最小化,除非在良好設計和制造的前提下在技術上無法避免,否則應當避免出現(xiàn)銳邊。如果裝有螺旋槳,其設計應能限制螺旋槳葉片可能造成的任何傷害。
(6)由電力驅動,其標稱電壓不超過24V直流(DC)或等效交流(AC)電壓;其可接觸部分不得超過24V直流或等效交流電壓;內部電壓不得超過24V直流或等效交流電壓,除非確保所產生的電壓和電流組合即使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tǒng)損壞時,也不會導致任何風險或有害電擊。
(7)如果配備了跟隨模式,當該功能開啟時,應該在距離遙控駕駛員不超過50米的
范圍內,并且遙控駕駛員應能夠重新獲得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控制。
(8)投放市場時附有用戶使用手冊。
(9)包含一份由歐盟航空安全局(EASA)發(fā)布的信息通知,提供根據(jù)第2019/947號實施條例(EU)適用的限制和義務。
2.無人機ClassC1
(1)其制造所用材料、具有的性能和物理特性,應確保在人體頭部受到終端速度沖擊時,傳遞到人體頭部的能量小于80J,或者作為替代方案,包括有效載荷在內的最大起飛質量應小于900克。
(2)平飛最大速度為19米/秒。
(3)起飛點以上的最大可達高度限制在120米,或配備一個系統(tǒng),將地面以上或起飛點以上的高度限制為120米或遙控駕駛員可選擇的一個值。如果該值是可選的,則應向遙控駕駛員提供關于飛行期間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地面或起飛點以上的高度的明確信息。
(4)在所有預期的操作條件下,包括在一個系統(tǒng)或在適當情況下多個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后,必要時遙控駕駛員按照制造商的操作說明,可以安全地控制穩(wěn)定性、機動性和數(shù)據(jù)鏈性能。
(5)具有必要的機械強度,包括任何必要的安全系數(shù),并在適當情況下,具有穩(wěn)定性,以承受在使用過程中受到的任何應力,而不會出現(xiàn)任何可能干擾其安全飛行的斷裂或變形。
(6)設計和構造應將運行過程中對人員的傷害最小化,除非在良好設計和制造做法的情況下在技術上無法避免,否則應當避免出現(xiàn)銳邊。如果裝有螺旋槳,其設計應能限制螺旋槳葉片可能造成的任何傷害。(7)在數(shù)據(jù)鏈丟失的情況下,有一種可靠且可預測的方法,使無人駕駛航空器能夠恢復數(shù)據(jù)鏈或終止飛行,以減少對空中或地面第三方的影響。
(8)除非是固定翼無人駕駛航空器,否則應有一個根據(jù)第13部分確定的不超過第15部分確立水平的保證A加權聲功率級LWA。
(9)除非是固定翼無人駕駛航空器,否則應按照第14部分的規(guī)定,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其包裝上加貼保證A加權聲功率級標示。
(10)由電力驅動,其標稱電壓不超過24V直流或等效交流電壓;其易接觸部分不得超過24V直流或等效交流電壓;內部電壓不得超過24V直流或等效交流電壓,除非確保所產生的電壓和電流組合即使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tǒng)損壞時,也不會導致任何風險或有害電擊。
(11)具有符合標準ANSI/CTA—2063《小型無人機系統(tǒng)序列號》的唯一物理序列號。(12)具有直接遠程識別。
(13)配備一個地理感知系統(tǒng)。
(14)如果無人駕駛航空器具有限制其進入某些空域區(qū)域或成片空域的功能,則該功能的運行方式應確保其能與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控制系統(tǒng)順利交互,而不會對飛行安全造成不利影響;此外,當此功能阻止無人駕駛航空器進入這些空域區(qū)域或成片空域時,應向遙控駕駛員提供明確的信息。
(15)當無人駕駛航空器或其控制站的電池電量達到較低水平時,向遙控駕駛員發(fā)出明確警告,以使遙控駕駛員有足夠時間安全著陸無人駕駛航空器。
(16)配備燈光設備,用于保障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可控性和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夜間的醒目性,燈光設計應使地面人員能夠辨別無人駕駛航空器和有人駕駛航空器。(17)如果配備了跟隨模式,當該功能開啟時,遙控駕駛航空器應該在距離遙控駕駛員不超過50米的范圍內,并且遙控駕駛員應能夠重新獲得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控制。
(18)投放市場時附有用戶使用手冊。
(19)包含一份由歐盟航空安全局發(fā)布的信息通知,提供根據(jù)歐盟法律適用的限制和義務。
3.無人機ClassC2
(1)有效載荷在內的最大起飛質量小于4千克。
(2)起飛點以上的最大可達高度限制在120米,或配備一個系統(tǒng),將地面以上或起飛點以上的高度限制為120米或遙控駕駛員可選擇的一個值。如果該值是可選的,則應向遙控駕駛員提供關于飛行期間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地面或起飛點以上的高度的明確信息。
(3)在所有預期的操作條件下,包括在一個系統(tǒng)或在適當情況下多個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后,必要時由具有第“2019/947”號實施條例(EU)中規(guī)定的足夠勝任能力的遙控駕駛員按照制造商的操作說明,可以安全地控制穩(wěn)定性、機動性和數(shù)據(jù)鏈性能。
(4)具有必要的機械強度,包括任何必要的安全系數(shù),并在適當情況下,具有穩(wěn)定性,以承受在使用過程中受到的任何應力,而不會出現(xiàn)任何可能干擾其安全飛行的斷裂或變形。
(5)如果是系留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留線纜的拉伸長度應小于50米,機械強度不小于:對于重于空氣的航空器,航空器最大質量對應重量10倍和對于輕于空氣的航空器,最大靜推力與飛行中最大允許風速的空氣動力組合所施加的力的4倍。
(6)設計和構造應將運行過程中對人員的傷害最小化,除非在良好設計和制造做法的情況下在技術上無法避免,否則應避免出現(xiàn)銳邊。如果裝有螺旋槳,其設計應能限制螺旋槳葉片可能造成的任何傷害。
(7)除非是系留無人駕駛航空器,否則在數(shù)據(jù)鏈丟失的情況下,要有一種可靠且可預測的方法,使無人駕駛航空器能夠恢復數(shù)據(jù)鏈或終止飛行,以減少對空中或地面第三方的影響。
(8)除非是系留無人駕駛航空器,否則應配備一個可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訪問指揮與控制功能的數(shù)據(jù)鏈。
(9)除非是固定翼無人駕駛航空器,否則應配備遙控駕駛員可選擇的低速模式,并將最大巡航速度限制為不超過3米/秒。(10)除非是固定翼無人駕駛航空器,否則應有一個根據(jù)第13部分確定的、不超過第15部分確立水平的保證A加權聲功率級LWA。
(11)除非是固定翼無人駕駛航空器,否則應按照第14部分的規(guī)定,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其包裝上加貼保證A加權聲功率級標示。
(12)由電力驅動,其標稱電壓不超過48V直流或等效交流電壓;其易接觸部分不得超過48V直流或等效交流電壓;內部電壓不得超過48V直流或等效交流電壓,除非確保所產生的電壓和電流組合即使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tǒng)損壞時,也不會導致任何風險或有害電擊。
(13)具有符合標準ANSI/CTA—2063《小型無人機系統(tǒng)序列號》的唯一物理序列號。
(14)除非是系留無人駕駛航空器,否則要具有直接遠程識別。
(15)配備地理感知功能。
(16)如果無人駕駛航空器具有限制其進入某些空域區(qū)域或成片空域的功能,則該功能的運行方式應確保其能與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控制系統(tǒng)順利交互,而不會對飛行安全造成不利影響;此外,當此功能阻止無人駕駛航空器進入這些空域區(qū)域或成片空域時,應向遙控駕駛員提供明確的信息。
(17)當無人駕駛航空器或其控制站的電池電量達到較低水平時,向遙控駕駛員發(fā)出明確警告,以使遙控駕駛員有足夠時間安全著陸無人駕駛航空器。
(18)配備燈光設備,用于保障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可控性和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夜間的醒目性,燈光設計應使地面人員能夠辨別無人駕駛航空器和有人駕駛航空器。(19)投放市場時附有用戶使用手冊。
(20)包含一份由歐盟航空安全局發(fā)布的信息通知,提供根據(jù)歐盟法律適用的限制和義務。
除了上面介紹的專項法規(guī),無人機作為無線電產品,還需滿足RED、EMC、RoHS、 REACH、WEEE、ErP、POPs指令的強制性要求。此外,部分情況下,產品可能還需通過GS認證。
GS認證以德國產品安全法(GPGS)為依據(jù),按照歐盟統(tǒng)一標準EN或德國工業(yè)標準DIN進行檢測的一種自愿性認證,是歐洲市場公認的德國安全認證標志。
(1)確定出口產品需要符合的指令和標準。
(2)提交技術文件。
(3)出口商需要提供樣品給認證機構(Notified body),認證機構委托實驗室進 行檢測。
(4)提供完整的產品資料(設計圖、產品說明書、安全分析評估報告等),需要英文版文件。
(5)實驗室對樣品檢測之后,出具測試報告。
(6)實驗室審核數(shù)據(jù)和報告。
(7)將測試報告和資料提交給認證機構審核。
(8)認證機構審核無誤后,出具CIL證書。
(1)確定出口產品需要符合的指令和標準。
(2)提交技術文件。
(3)出口商需要提供樣品給實驗室,實驗室進行檢測。
(4)提供完整的產品資料(線路圖,產品說明書,pcb板圖等)需要英文版文件。
(5)實驗室對樣品檢測之后,出具測試報告。
(6)實驗室審核數(shù)據(jù)和報告。
(7)將測試報告和資料提交給指定機構審核。
(8)機構審核無誤后,出具證書。
(1)向檢測機構監(jiān)管遞交申請。
(2)根據(jù)標準要求,企業(yè)準備好相關的認證文件。
(3)企業(yè)將待測樣品寄到實驗室進行測試。
(4)出具證書。
(1)申請人填寫REACH檢測申請表、提供需要進行REACH檢測的產品元器件清單。
(2)并準備好檢測樣品。
(3)REACH檢測通過,完成報告。
(4)項目完成,出具REACH檢測報告。
(1)填寫RoHS測試申請表。
(2)提交申請后,送樣品到檢測機構,檢測機構對樣品按要求進行合理分拆。
(3)進行安排測試。(4)發(fā)布報告結果。
(1)符合性評估
根據(jù)ErP指令要求,制造商可在“內部設計控制”或“環(huán)境管理體系”兩種評定模式中
選擇一種進行評定。
(2)整理并形成技術文檔(TDF)
制造商必須形成技術文檔,技術文檔應包括設計、制造、運行和產品終處置的信息,細節(jié)將通過各產品的執(zhí)行措施加以明確。(3)發(fā)布符合性聲明(DoC),基本信息,遵照的指令及標準。
(1)將樣品送至實驗室等待檢驗。(2)實驗室進行測試。
(3)測試合格出報告草稿件。(4)草稿件核對無誤。
(5)頒發(fā)證書和報告。
(1)檢測機構或代理機構將向申請者的產品工程師解釋認證的具體程序以及有關標準,并提供將遞交要求的文件表格。
(2)由申請者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對于電器產品,需要提交產品的總裝圖,電氣原理圖,材料清單,產品用途或使用安裝說明書,系列型號之間的差異說明等文件。
(3)在檢測機構檢查過申請者的文件資料后,將會安排與申請者的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會議。
(4)測試將依照所適用的標準進行,可以在制造商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的任何一個駐在各國的實驗室進行。
(5)GS認證要求對生產的場所進行與安全相關的程序檢查。
(6)簽發(fā)GS證書。
來源:中世通整理自12360海關熱線,如您有出口無人機物流需求,歡迎聯(lián)系我司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