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匯票收款當事人
托收匯票是指客戶委托銀行在到期日收款的匯票,銀行對此種匯票作有記錄,在收到匯票款項后記入客戶往來賬戶貸方。

托收匯票的期限有下列三種:
(1)即期匯票。
(2)遠期匯票。
(3)固定日期后一段時期付款。
拓展資料:托收匯票的提示
托收匯票的提示,不要用含糊的時間術語,如“首次”(first)、“迅速”(prompt)、“立即”(immediate),或類似術語連接著“提示”l或關于單據(jù)“必須接受的時間期限”,或者付款人“應采取的其他行動”。
如果這些術語仍被使用,銀行將對它們不予理會。
正確的做法,應在托收指示中寫明付款人要在準確的時間內采取行動,如提示等。
提示行對于匯票承兌的形式,應對表面上的完整與正確負有檢查的責任,但對任何簽字的真實性,或對承兌簽字的簽字人權限不負責任。
(1)出票人。托收匯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或賣方。
(2)付款人。付款人是進口商或買方。
(3)收款人。收款人有三種情況:
①受益人是收款人。當受益人把跟單托收匯票提交托收行時,受益人應做成托收背書并交給托收行。
②托收行是收款人。匯票注明托收出票條款,用以表明是為了托收目的而作成以托收行為匯票收款人,把跟單托收匯票寄給代收行之前,應做成托收背書給代收行。
③代收行是收款人。代收行收到跟單匯票以前,該匯票不需背書,匯票注明托收出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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